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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借阅书刊违规处理办法
为了使广大读者爱书、护书,搞好馆藏建设,提高书刊、资料的完好率,杜绝撕毁、偷窃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现象的发生,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现制定下列各类违纪的处罚实施细则。
一、 读者借阅超期违规的处罚办法
1 .凡读者借阅书刊、资料超过规定期限,需 交纳借阅 超期 违约金 。
2 .读者借阅书刊超期以天为单位计算,每册图书超期一天, 滞纳金为 0.2 元。
3 .寒、暑假期间到期的图书,在开学一周内归还,可视为不超期,否则按实际逾期天数处理。 ( 每年寒、暑假自学校规定放假之日起至开学一周内,此段时间不计入借阅时间 )
二、污损赔偿处罚办法
污损是指读者在书刊上批注、圈点、污损、折页、撕页、撕毁图书,损坏条码、索书号等。读者借阅书刊,应仔细检查书中是否有污损,如有发现 , 请交工作人员加盖污损章;所借书刊若在归还时工作人员发现有污损,所有责任有本人承担。
1 .条码、索书号损坏,各处以 5 元赔偿。
2 .图书损坏情况较轻,经修补可继续借阅的,处以 2 — 10 元赔偿。
3 .图书损坏严重,影响内容完整和正常阅读使用的,除购买原版图书赔偿外,需交纳 5 元图书加工费。不能赔偿原版图书的,应按遗失书刊赔偿规定处理,且不得索回所借图书。
4 .对恶意损坏图书者,损坏一页按原价赔偿,二页按图书原价二倍赔偿,三页以上按图书丢失的有关规定赔偿(期刊按年价赔偿),必要时报经学校通报批评。
三、对于偷窃书刊、报纸和其它资料的处罚办法
1 .凡对于偷窃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者, 追回原书刊资料外, 一律按定价的 10 倍予以赔偿,停止其借阅期半年,并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报请读者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2 .对屡教不改者,或累计偷窃两次或两次以上者,报请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 丢失书刊、报纸、资料的处罚办法
1 .读者将图书、期刊、报纸及其它资料丢失, 应在书刊归还期限内到图书馆读者管理部办理赔偿手续或购买同版本书刊赔偿,并交 5 元加工费, 赔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超过归还期限,按相关规定追缴超期滞纳金。
2 .对无法购买同版本书刊赔偿的,则按以下规定赔偿:
( 1 )中文书刊根据图书的价值和出版年代,按下列倍率赔偿:
●图书按出版时间计算赔偿: 1955 年以前(含 1955 年)的图书按图书原价的 50 倍予以赔偿; 1956 年至 1985 年(含 1985 年)的图书按图书原价的 30 倍赔偿; 1986 年至 1995 年(含 95 年)的中文图书按图书原价的 10 倍赔偿; 1996 年至今的图书按图书原价 3 倍赔偿;
●成套多卷本图书赔偿: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及出版时间核算赔偿倍率,赔偿后该读者不得索取其它卷册图书。
●期刊赔偿: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该刊全年定价赔偿。合订本丢失一套,按刊价及出版时间,参照中文图书的赔偿倍率计赔。
● 报纸丢失一张按全年价赔偿,报纸合订本按该报全年价和装订费总和的 5 倍赔偿。
● 线装图书按原价 20 倍赔偿;
● 孤本及珍贵图书按原价 50 倍赔偿;
( 2 )外文书刊
●影印版书刊:根据图书出版年限按原价的 5 — 10 倍赔偿。
●原版书刊:按原价的 10 倍赔偿。
●二十年以上的外文书刊,按现行比价计算价格后,按 30 倍以上赔偿。
( 3 )图书遗失赔偿后,两个月内,如能找回原书刊的,所赔书款如数退还,但超期滞纳金不予退还。
五 、因图书馆管理人员工作失职,导致图书文献资料丢失或损坏而找不到当事人者,由图书馆管理人员参照 第四条各项礼赔倍数的 50% 予以赔偿。
六 、凡拒绝赔偿、处理者,除停止其借阅外,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从本人工资或助学金、奖金中扣除,或离校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直到按规定处理为止。
七 、图书馆工作人员按规定收缴的各种费用,与计财处协商,开具收款 “ 收据 ” ,定期上交计财处。